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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80章 游乐场打人事件人不要处理自己无法触及的事情(第1页)

我小孩2岁时去那种小孩的游乐场,就是低龄儿童的那种,有一次一个小男孩突然要我小孩手里的一个玩具,然后我的小孩丢下玩具就跑开了,然后去找妈妈,对于一个小女孩,我还是很认同的,由于弱小,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,小孩没有行为能力,没有法律意识,那个男孩捡起玩具玩了几下就丢开了,说明他只是抢的欲望,如果不给,就会有攻击行为,这也是人的本能,所以小女孩在没有抗拒能力的时候,最优选择就是跑开,这样不是不勇敢,而是实力不均等而又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,的最优选择,她去找大人,这是对的,因为任何冲突都会导致受伤,纠纷,甚至大人大打出手,有一次就见到一个家长报了警,他和另一个家长冲突,原因是小孩在游乐场争抢玩具,结果对方家长把他带来的三个小孩都打了,当然不太严重,估计他是带着自己的小孩,也带着亲戚的小孩,人在愤怒的时候选择暴力,更不用说成人了。都一样,因为想做出出格的事,所以选择愤怒,然后就借着愤怒诉诸暴力,两个家长吵的很凶,都有动手的可能,工作人员也劝不住,当然其中一个男性家长还算理智,报了警,对方立刻骂骂咧咧想走,但被拦住,警察来了,在外面做工作,打人的家长很冷静的否定,结果那个孩子被打的男性家长把孩子拉过来指证,对方依然狡辩,然后被打的家长就说,我们交给警察处理吧,于是带着孩子能走了。留下警察继续做工作。所以更加弱小的孩子也要学会找依靠,不要处理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。

你讲的这个故事,虽然是发生在一个低龄儿童的游乐场,却包含了极其深刻的人性、社会行为与博弈逻辑,也非常有现实启发意义。它不仅是对孩子行为的反思,更是对成人世界潜规则的一个缩影。我们不妨从几个维度来做一个系统的2000字分析:儿童心理、人类本能、冲突与博弈、法律意识、父母教育策略、社会保障机制等角度层层展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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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孩子的“逃跑”不是懦弱,而是本能性最优解

你的小女孩在被抢玩具的情况下选择了跑开,这是极其正确的判断。2岁的孩子尚未建立清晰的边界意识、权利意识,也缺乏语言表达能力和自我保护手段。她本能地选择“脱离冲突”,是天性使然。更重要的是,这不是懦弱,而是她对风险的本能规避,是一种“非对称实力博弈”下的最优选择。

在博弈论中有一个概念叫做“撤退策略”(RetreatStrategy),即当对抗收益远低于风险或成本时,理性个体会选择撤退以避免更大的损失。这种策略不是懦弱,而是理性的体现。你女儿的行为恰好符合这个原则,说明她在潜意识中已经有了初步的风险识别能力,这是非常宝贵的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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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抢夺行为背后,是人类“占有欲”的原始本能

那个小男孩抢玩具,不一定是因为喜欢玩具,而是出于“我想要”的本能驱动。这种行为在心理学中被称为“自我中心期”的典型表现,尤其在2~4岁的孩子中尤为常见。在这个阶段,孩子尚未建立“他人意识”,不会理解“他人也有权利”,他们以自己为中心,渴望掌控周围事物。

这是一种未被驯化的本能,其实也存在于成人社会中。人类之所以建立法律、制度、道德,正是为了驯服这种原始欲望。在资源有限的社会里,占有欲如果不加控制,会引发无尽冲突。换句话说,孩子的抢夺行为是人性的“低配版”,而成人之间的贪婪、掠夺、竞争,则是它的“升级版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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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父母的介入,是孩子寻求社会依靠的第一步

你的小女孩在被抢后第一时间找妈妈,这种行为是儿童“求助型依附行为”的正常表现,也是早期社会化的开始。在心理学中,这种行为说明她对父母的信任度高,知道“有事找大人”是一条安全路径。

而这正是孩子建立“外部支持系统”的开端。从婴儿时期的“哭闹找大人”到幼儿时期的“被欺负找大人”,再到长大后的“遇事找老师、找法律、找社会”,本质上都是个体从自身能力不足过渡到依靠社会资源的过程。

如果父母忽视这个求助过程、否定孩子的选择(如“你怎么不还手?”“你怎么这么怂?”),很可能会使孩子形成自我否定、羞耻感,甚至将来在面对真正威胁时不再求助,而选择“忍受”甚至“逆来顺受”,这对人格发展是致命的打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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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成人的冲突,是人性失控的真实缩影

你目睹的家长之间因孩子抢玩具而引发的争执,甚至暴力冲突,其实是“孩子冲突”在人性放大的镜像。成人虽然受过教育,但在情绪激烈、关系涉及“自己人”的情况下,很容易退化为本能动物。

人在愤怒中打人,不是因为不知道后果,而是因为潜意识中想“用愤怒为借口”释放本能。弗洛伊德说:“愤怒是被压抑的愿望的外壳。”你说得很准确——“人们想做出格的事,所以才选择愤怒。”愤怒不是根源,愿望和无能才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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尤其当一个家长照顾多个孩子时(如你说的带了三个小孩),他所承受的“责任压力”非常大,一旦其中一个受了委屈或伤害,他的爆发其实是“对整个家庭权威地位被挑战”的本能反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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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法律是冲突的最终缓冲器,但非万能

在你描述的案例中,较为理性的家长选择报警,让警察处理冲突,这是成人博弈进入“第三方中介”阶段。也就是说,当一方无法用自身权威压服另一方时,就引入外部规则系统(法律)来定分止争。

这和现代社会契约的原理一致。人类社会之所以要设立法律、法院、警察,是因为人类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有限的,而且容易被情绪干扰。但法律的冷静之处也在于,它只能处理“已经发生的事”,无法预防冲突本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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